201609170558
為減輕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債務負擔,以往政府於重大災害發生時,會以特別條例來訂定相關補助措施,為明確災害補助相關規範,內政部於本(九)月八日部務會報通過「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」草案,明定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的認定應具備條件,及金融機構承受災戶自用住宅原貸款餘額上限三五○萬元的利息補貼範圍及利率,並規定一人以一戶為限,爾後重大災害發生時,將通案適用,毋須再訂定相關子法或特別條例。 內政部表示,考量災區居民自用住宅因天然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,因復需償還原貸款,而承受極大財務壓力,為減輕受災戶原有住宅購屋貸款債務負擔,今(一○五)年已修訂「災害防救法」第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的自用住宅,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,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的同意,以該房屋及其土地,抵償原貸款債務;內政部於貸款剩餘年限,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。 該草案訂定重點包括: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,應具備「住屋及土地完全滅失」、「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一項所定達不堪居住程度」、「符合其他重大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達不堪居住程度」或「其他經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認定者」其中之一,並取得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。 內政部指出,「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」草案,於近日發布施行。
受災戶購屋補貼 條件出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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